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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邯郸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邯郸福建商会(英文名为:Handan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名:HFCO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闽籍在邯郸地区经商的各行业组成,如:房地产、酒店、钢材、建材、石材、陶瓷、服装、木材、医院、水暖阀门、消防器材、食品、水产、茶叶等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河北省地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推进邯、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贡献。本会以“团结、互助、交流、服务、拓展、创新、共赢、共荣”为宗旨,广泛团结在邯郸、福建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沟通党和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联系,教育引导会员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经营者。

第四条  本会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商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的人事变动,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重大事项一经做出决定,会员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邯郸市商务局领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邯郸市开发区宝岛大酒店六层。

第八条  本团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二章  商会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本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和管理在邯、闽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纽带和助手,职能与任务是:

(一)对会员进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开展普法活动,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

(二)调研、走访会员及会员企业,了解会员的经营情况和生活状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商会工作;

(三)加强本会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河北省邯郸市和福建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助手;

(五)举办各类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团体凝聚力;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邯郸市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成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会员外出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九)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十)加强商会自身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内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工会建设,推动商会工作健康发展;

(十一)筹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十二)办好本会兴会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三)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系闽籍驻邯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申请入会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为闽籍驻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申请入会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系闽驻邯的工商企业,或闽驻邯的工商业者及闽台的参与经营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长审查合格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维护权益、法律咨询、享受商会与有关部门签订优惠条件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首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荣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和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或者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出席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商会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有奉献精神,为商会发展做贡献。

(三)模范遵守商会章程,带头完成商会工作,坚持参加商会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在本区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联系一定数量的乡亲并代表他们的意见,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邯郸市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鉴于原任商会主要领导对商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已离开商会领导岗位,商会设若干名永久名誉会长,授予原任主要领导,以表彰他们对商会的贡献。授予永远名誉会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加入商会六年以上;(2)连续两届担任商会常务副会长以上职务;(3)对商会捐赠(含特别会费)累计在20万元以上。从邯郸各界知名人士中聘任荣誉会长,从闽知名企业家中聘请名誉会长,从离开商会的副会长以上的领导中聘请为商会累计贡献(含会费)在15万元以上的担任名誉会长,任期一届。从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的社会机关人士中聘请顾问。由理事会向荣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颁发荣誉证书、聘书。对他们为商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理事会应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筹委会选举产生。报河北省邯郸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调商会与主管部门和邯郸市党政部门的关系,向主管部门汇报商会工作情况;

(二)参加商会兴办的各种会议并负责草拟会议通知和整理会议记录;

(三)协助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处理有关事务;

(四)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监督商会财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本会的经费收支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参与研究本会重大事项,有权充分表述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的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议每年召开3-4次,由监事长主持,主要内容为听取并审计商会的财务报告,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召开会议可以就有关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并充分听取情况介绍和意见,然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3名。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每年交200元三年600元一次交清。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在每年会员大会前三个月内由各地区负责收交,副会长以上实行按届一次收取,在换届大会前二个月内交清。逾期不交的,即中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分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邯郸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邯郸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邯郸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邯郸市商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河北省邯郸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7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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